为提高全体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社区的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社区村规民约,每个居民必须自觉遵守并受其约束。
一、 全体居民均有保护土地的义务。社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本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财产。
二、 居民建房必须服从本社区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 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倡晚婚晚育,对非法婚姻、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非法计划外生育者,坚持按〈省条例〉及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四、 每个居民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尊重社会公德,加强职业道德,发扬家庭美德,在社区里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五、 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六、 本社区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 凡符合服兵役备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居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 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对虐待老人者,给予严肃教育处理。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 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 居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本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本社区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等。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镇政府、学校、企业、社区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 居民反映问题或意见,由本社区负责处理和解决,做到信访、上访案件不出社区,居民不越级上访、不集体上访聚众闹事。
十三、 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 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十五、 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六、 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
十七、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本社区可作出如下处理:
(1) 偷砍树枝的,每100斤处以20元的罚款;盗伐树木直径在15公分以上者,处以每株200元罚款,15分公以下罚款100元,且树木归集体所有。发生山林火灾,全体居民要及时扑救,对肇事者按火灾面积、损失程度,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2) 在滩涂上投毒、捕捉水产品,损害养殖户利益的,按损害程度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3) 偷用自来水、电,按情节轻重,每次处以50元以上罚款。
(4) 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居民,本社区里处以每人200元的罚款。
(5)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育龄妇女不能代替他人参加查孕查环,如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不在规定时间参加查孕查环,除特殊情况外,每超过一天,处以每天10元罚款;计划外生育者,按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6) 有违反本社区划其他规定的,由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作出处理。
十八、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本社区(或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九、 本村规民约的各项罚款,由本社区专项存储用于本社区公益事业和奖励基金,不得移作他用。
二十、 社区居民要管教好自家的宠物,不得在社区街、巷乱拉屎,垃圾应放在指定垃圾筒里,不得随意乱扔、乱放,影响社区的环境卫生。
二十一、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居民,在本年度不得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住的参照执行本社区村规民约。
银潭社区
2008年0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