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区残疾人协会是在乡镇残联指导下,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社区内各类残疾人的自治组织,简称社区残协。
第二条 社区、残协协助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残联做好残疾人工作,团结、教育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是联系残疾人与社区居委会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所有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要,建档立卡。
第四条 密切联系残疾人,积极向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
第五条 协助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残联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志愿者助残、文化生活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残疾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社区建设。
第七条 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社区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一般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担任,副主席、委员原则上由各类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第九条 社区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有条件的社区可以直接选举。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社区残协要配备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社区残协要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
第四章 办公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社区残协使用社区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
第十三条 社区残协办公场所及活动室应悬挂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