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第一批文明社区的通知
乐文明办〔2003〕29号
各有关乡镇党委、政府,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 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两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取得一定成效,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决定评选第一批文明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社区均可申报。 二、评选条件 凡申报的文明社区,必须符合(乐委办〔2002〕56号)《关于开展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 各申报社区须一式三份填写统一印制的《乐清市级文明社区申报表》;按照规定,逐级签署意见,报乐清市文明办。 申报时间截至2003年9月20日。 四、考核命名办法 市文明办将于9月底组织人员对申报社区进行检查验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附件1:《关于开展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2:乐清市级文明社区申报表(下接) 2003年8月27日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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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级文明社区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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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名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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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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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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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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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进 事 迹 |
(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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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乡 镇 党 委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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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市 文 明 委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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