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
困难户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公示
一、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启动我市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根据温州市、乐清市有关住房保障体系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下列情况不得申请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1、将原住房转让、析产、赠与未满三年;
2、住房已被列入旧城改造;
3、已安置解决的住房特困户;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
5、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房改优惠购建过住房;
6、共同居住一处住房,户口分立未满三年;
7、直系亲属有住房可以居住的;
8、其它不符合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情况的。
申请人公示名单附
公示期限为7日。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列入享受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并予以发放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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