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社区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创造舒适、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持社区整洁、安定,提高全体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平安千村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进行讨论商量,提出修改意见。
第一条 全体居民在社区双委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习“三个代表”思想,坚定不移地走社会注意道路,接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居民。
第二条 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居民公约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居民按规定上交各项公益事业费和完成镇、社区分配的义务工作。
2、居民要自觉维护社区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社区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居民对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设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弯曲事实进行诬告。
第三条 居民在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与居委会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发现外来逃避计划生育对象应立即向社区、办事处、镇计生(室)办报告。
第五条 积极协助社区、办事处、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无故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交政府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社区成立治安管理领导小组和平安千村工程组织网络,下设治保组、调解组、帮教队、消防交通安全队、巡逻队、反邪教队、外来人员管理服务队等。
第七条 治安管理
1、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治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治安巡防工作制度等,实行目标责任承包责任到人、奖罚到人、奖罚分明。
2、严禁聚众斗殴,寻畔滋事或采取其他手段扰乱公共秩序。加强辖区范围内市场、单位、公路和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3、严禁赌博活动。发现摆赌场、设赌摊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对非法制作、传播、收看淫秽录象和毒害身心健康的物品进行查禁、制止迷信活动。
5、严禁居民非法制造、买卖、私藏刀具、火枪、雷管、炸药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有发现,按有关规定进行收缴,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6、严禁居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严禁偷盗公私财物。
7、严禁走私、贩私、偷渡出境或为上述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方便和藏匿。
第八条 人民调解
1、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实行目标责任承包。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确保组织人员、工作制度、报酬的“三落实”。
2、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对申请调解的民间纠纷,一般须在受理后一个月内调解,做到纠纷不出社区,矛盾不上交。预防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
3、不得向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收取调解费。
第九条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1、居民外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躲避机动车辆,确保人身安全。
2、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无证驾驶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
3、严禁机动车或人力三轮车在本社区的路道、小区内乱停放,影响交通安全和小区管理。
4、推行家家户户配备灭火器制度,对消防工作做到警钟长鸣。
5、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出租房和社区餐营点小卖部进行调查排摸,发现消防隐患处,及时上报并给予整改。
第十条 暂口登记管理
1、凡外来人员到本社区暂住一个月以上的,须在三天内持当地镇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近期单寸免冠半身照片五张,到社区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入册手续,申领“暂住证”。
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雇用外来人员的,由单位或户主负责办理暂口登记手续,登记时雇用单位或个人要与社区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出租户治安承包责任书”。
3、“暂住证”不准转借、涂改。离开时应向本社区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对“暂住证”遗失者,必须立即向发证单位报告,然后按规定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帮教工作
1、建立归正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帮教组织网络,帮教小组要定好帮教对象,制订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做到责任到人,包干到户。
2、各部门要协助做好帮教工作,认真 做好归正人员的工作安置,要经常开展对帮教对象的法制教育,耐心进行疏导,促进思想转化,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
1、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切实加强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凡本社区18-50周岁内的男性居民,均有按社区巡逻计划参加巡逻义务。
2、巡逻队和企事业单位保安队、消防队都要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社区的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的仓库、财务室、社区偏僻路段等地方,要加强夜间巡逻放哨,在重要地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突击巡查,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居民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经劝说教育不拆除的,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人员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凭证不完全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年终财务结算后,必须张榜公布帐目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创办公益事业的资金,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需在完工结算后一个月内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
1、本条所指爱国卫生工作内容,是指辖区内的爱国卫生组织与宣传、环境卫生、室内卫生、食堂卫生、厕所卫生、除“四害”、 “门前三包”等各项工作。并积极参加卫生城市和卫生社区创建活动。
2、住户要配合社区做好灭鼠、灭蟑螂、灭蚊蝇等环境卫生方面工作的同时,实行“门前三包”,积极搞好社区绿化美化工作,坚决杜绝垃圾乱倒、家禽乱放的现象。
第十七条 持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创三户”(遵纪守法户、文明家庭户、平安户)和学习型家庭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评比,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审核把关,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凡本社区适龄青年,都要踊跃报名应征,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青年,应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活动。
附则:
第一条 外来暂住人员参照本社区居民公约执行。
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公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三条 本社区居民公约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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